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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9】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


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吸引一批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未来全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精尖产业项目集聚,持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定位原则。围绕首都新的功能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结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做大高精尖产业规模,做强传统优势产业的高端环节,打造“高精尖”经济结构。

2.集中择优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集中力量扶持重点产业。

3.介入前移原则。在事后补贴的基础上,适度向事前事中补贴前移,在项目落地投产运营前最需要资金的阶段给予支持。

4.引导带动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努力放大财政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我区重大产业。

5.注重绩效原则。创新资金投入机制,强化资金分配使用与项目的绩效管理挂钩,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被扶持对象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我区构建“3+4+1”主导产业新格局的高精尖产业项目,包括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三大创新型产业集群,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务会展、文创旅游等四大现代服务业,形成智能制造产业体系,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医药健康等其他高精尖产业领域。

2.重点对新入区项目补贴扶持,对自有用地、自有厂房、自有楼宇转型升级引入“高精尖”项目同样适用。

3.不低于总面积100%的项目物业由项目主体自持(未出租或出售)且用于实体经营。

4.项目主体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纳税地点、统计关系和产权主体均位于顺义区。

第四条扶持标准分为用地类(含新征占地和自有用地)、购买厂房楼宇类、租赁厂房楼宇类等3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平均指标达到以下标准的可享受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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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投资”包括土地、楼宇、厂房、设备等实际投入,“产出”指工业产值或销售收入。

第五条国家级或国际知名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受投入产出标准限制,根据其科技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享受本办法相关支持。

第六条农业项目、房地产项目、产业园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其他项目均不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七条用地类项目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产业项目按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完成地上物建设并竣工备案后,经本办法综合评审,按2000元/建筑平方米进行补贴,所建成总面积若兼容住宅、职工公寓配套和地下空间的,该部分建筑不享受补贴,按比例相应扣除;产业项目若为制造业项目,则对项目生产线及研发设备投资的30%进行补贴。

2.项目建成竣工验收或生产线设备安装完成后,给予项目补贴总额的30%,项目产业化后,给予项目补贴总额的30%,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3年内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标准条件后,给予项目补贴总额的40%。

3.上述地上物建筑补贴、生产线及研发设备补贴可同时适用,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八条购买厂房楼宇类项目扶持。

1.经本办法综合评审,对产业项目入区购买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厂房楼宇(不包括居住及其他配套),按2000元/建筑平方米,给予购置费补贴;产业项目若为制造业项目,则对项目生产线及研发设备投资的30%进行补贴。

2.产业项目入驻我区并完成所购厂房楼宇的产权过户或生产线设备安装完成后,给予购置费补贴总额的40%;项目投产运营后,3年内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标准条件后,给予购置费补贴总额的60%。

3.上述厂房楼宇购置费补贴、生产线及研发设备补贴可同时适用,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条租赁厂房楼宇类项目扶持。

1.经本办法综合评审,对产业项目入区租赁具备合法手续且产权清晰的厂房楼宇(不包括居住及其他配套)进行补贴,给予项目当年度实际发生租金的50%补贴;产业项目若为制造业项目,则对项目生产线及研发设备投资的30%进行补贴。

2.签订租赁合同并实际支付全部租金后或生产线设备安装完成后,给予项目补贴总额的40%,3年内达到本办法所要求的标准条件后,给予项目补贴总额的剩余60%。

3.上述租金补贴、生产线及研发设备补贴可同时适用。补贴实行总额控制,同一法人主体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条基金投资支持。

根据重大产业项目入区的投资规模、技术含量、产出效益、地方贡献及“高精尖”程度,在享受本办法补贴后,仍难以满足企业发展需求,鼓励企业与区内基金公司合作,或由财政资金与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型基金,经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职能部门协调,给予企业最高10亿元的股权投资支持。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采取对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组织项目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统筹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申报评审由申报、初审、第三方评审、临时专家委员会意见、联席会审议、区政府专题会审定、公示、签订扶持协议、资金拨付、绩效评估10个环节组成。每年9月份之前对产业项目进行申报评审,对新列入重大项目适时评审。

第十三条针对“3+4+1”产业领域设立专家库,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建立各自的专家库并制定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每个项目在联席会审议之前,抽取专家成立临时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通过后,属地单位与项目单位就扶持内容、指标要求、考核监督、违约追究等事项签订《顺义区重大产业项目定向扶持协议》,属地单位负责协议事项的执行、管理、监督及违约追究。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设立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联席会议,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牵头单位为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金融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联席会议根据产业项目性质特点,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

第十六条设立扶持资金。

设立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兑现当年确定的扶持资金纳入次年的预算。根据年度绩效考核与评估结果,每年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扶持资金总额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定向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所有扶持资金必须接受属地政府及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属地对项目全程跟踪,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跟踪,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对定向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评审、政策宣传推广、企业征信、风险评估、财务审计和项目追踪管理等费用在扶持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条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凡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被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记入我区不良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我区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享受扶持补贴的企业,如自享受扶持政策之日起10年内迁出我区,应退还所享受的扶持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企业同时适用本办法中多个条目及我区其他相关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定向扶持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5〕3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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