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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已经2019327日第9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件

  顺政发〔201916
  
 201947

  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中介机构的招商引资积极性,重点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项目落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向顺义区各属地直接引荐投资方且参与项目洽谈,使目标项目最终在我区注册且纳税,并经投资方、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本办法所称区域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为区域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根据企业销售额、经营成本、利润等指标进行核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奖是给予成功促成项目在我区注册且纳税的中介机构(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自然人)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四条  申请享受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该项目应在本办法出台后引入我区。(二)该项目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属于顺义区重点鼓励的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务会展、文创旅游、智能制造等领域(不含房地产)。(三)该项目必须为在顺义区注册且纳税的项目。
  第五条  对引进单个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金奖励:
  (一)引进的单个项目为通过土地市场取得用地的新入区项目,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2.5‰给予奖励;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含)—10亿元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含)以上的,按已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次兑现,在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兑现奖励金额的40%;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兑现奖励金额的60%
  (二)引进的单个项目为盘活存量资源或仅在我区注册的新入区项目,自项目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区域经济贡献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5%进行奖励;区域经济贡献在1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6%进行奖励;区域经济贡献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8%进行奖励;区域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三)引进的单个项目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等总部的新入区项目,自项目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后,可申请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促进产业发展、企业集聚的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平台类中介机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引入的新入区项目对区域经济贡献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可按引入新入区项目累计区域经济贡献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一个项目仅可由一个中介机构申请一次奖励。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奖励。若同一项目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协助落户顺义区,需由被引入项目方书面确定唯一一个中介机构作为奖励确认依据。
  第八条  成立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下设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顺义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九条  奖励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享受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引入项目所在属地递交申报材料;属地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报至评审小组进行复审;经区政府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资金兑现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中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以外币投资的项目可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和顺义区其他奖励政策的中介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的中介机构,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北京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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