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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件
  顺政发〔201919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已经2019410日第9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19416

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企业成长轨迹和上市发展规律,按照政策引导、规范运作、企业为主、市场推进的原则,聚焦企业上市全过程,深耕上市前培育、上市中支持、上市后服务,部门联动,机制联通,市场联手,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持续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顺义板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培育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纳税,具有明确上市意愿,符合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条件的,可被纳入顺义区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关联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在上市和上市培育企业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企业管理机构等公司或法人机构;上市孵化机构是指在顺义区注册纳税,符合顺义区上市孵化机构认定标准的专门从事上市企业培育、孵化和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四条  健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将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工作纳入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加大统筹协调。全区各部门、属地协作配合,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畅通企业上市通道,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第五条  设立顺义区上市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及落实相关配套服务,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从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上市前培育孵化支持
  第六条  加快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鼓励区内各镇、功能区利用楼宇资源,吸引、聚集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出台符合区域发展实际的属地扶持政策,进行特色化、差异化建设。
  第七条  支持上市孵化机构参与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运营与管理,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上市孵化机构,按照初创运营和指标完成2个阶段给予资金支持。
  上市孵化机构认定当年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正式运营后2年内,根据上市孵化机构运营成果及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指标完成后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加强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建设,强化企业上市跟踪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产融合作,为政府重大项目决策提供基础支撑和参考
  第九条  发挥中介机构资源优势,完善上市企业发现机制,鼓励关联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上市企业资源。引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后,给予关联中介机构200万元资金支持引进新三板挂牌企业后,给予关联中介机构50万元资金支持。关联中介机构引进的上市挂牌企业符合我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属于“3+4+1”主导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根据企业规模等指标,按照分档支持的原则,给予关联中介机构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关联中介机构,应于企业上市挂牌与工商税务变更全部完成的时间孰后者为基准日,6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三章  上市中引导激励支持
  第十条  加大对上市挂牌企业资金支持力度,按照上市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分阶段给予上市培育企业总额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上市培育企业拟在境内A股上市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成功后,给予400万元资金支持。
  上市培育企业在A股科创板或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根据企业规模等指标,一次性给予600—1000万元资金支持。
  上市培育企业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挂牌后,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对由区内证券公司持续督导的新三板创新层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资金补贴。
  上市培育企业在北京市区域股权交易场所重点板块挂牌,经认定后,给予总额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新迁入的上市挂牌企业,根据所属市场,全额给予资金支持。
  上市企业成功转板后,根据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于上述上市挂牌节点工作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视同放弃。
  第十一条  研究设立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基金,鼓励上市或拟上市企业、股权基金、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参与,由政府引导,上市企业或民营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基金建设运营。重点投向高精尖主导产业和优质民营战略新兴行业,广泛参与初创期和成长期上市培育企业的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参与防范化解上市企业二级市场风险。上市发展基金的规模、出资主体、运作模式、退出方式等另行研究。
  第四章  上市后融资发展支持
  第十二条  切实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支持上市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上市企业进行二级市场再融资、并购等资本运作,增加企业区域经济贡献,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发展增长极。
  (一)支持上市企业二级市场定向增发。根据企业定向增发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1.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2亿(含)以上5亿以下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6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5亿(含)以上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据企业并购的类型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用于降低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境内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境外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五章  优化企业上市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优化上市服务环境。由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属地,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便捷的上市服务。
  进一步完善董秘联席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解决企业上市所遇问题。
  建立董事长商事制度。强化政企议事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为企业上市发展提供政务保障。
  加强高层互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定期走访区内重点上市企业,在企业上市发展、产业优化转型等方面会晤磋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四条  强化上市专业服务供给。联合市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及证券公司、金融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资本市场培训、金融咨询、上市企业运营管理、产融资源对接等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增强上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顺义区实施梧桐工程促进高精尖产业引才聚才的若干举措》文件精神,鼓励、引导创业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面向应届毕业生提供一定数量的进京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成熟一个,办理一个。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内其他有关推动企业上市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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