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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顺义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顺义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首都科技资源优势,促进本区企业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做好区政府与市科委联合共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顺义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运行的各项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小核心、大网络工作体系和科技资源开放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整合科技资源,聚集科技创新需求,实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内科技资源与本区科技创新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服务本区创新主体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工作站设建设运营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管理办公室及专家顾问组。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科委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相关部门主管副职为成员,负责审定工作站发展目标、总体发展规划、阶段性发展计划,对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制定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相关配套政策。
  工作小组由区科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副职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立并完善工作站的运行机制、组织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及流程,指导管理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管理办公室设在区科委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工作站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专家顾问组由相关科研机构及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为工作站建设运营以及相关项目的实施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区科委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工作站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工作站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建设和运营;
  (二)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工作站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梳理并整合成员单位可供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
  (三)为本区创新主体提供四类科技服务,即财政科技支持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金融融资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研发支持服务(测试检测认证、专家咨询培训)、技术转移服务(技术研发、转让);
  (四)依托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信息系统,高效开展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内科技资源与本区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需求对接服务;
  (五)组织成员单位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通报有关成员单位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资源基础条件建设、重要人才成长及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等信息简讯;
  (六)为本区科技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七)接受市科委对工作站建设和运营的绩效考评。
  第三章  工作站的加盟
  第五条  成员单位加盟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合作意愿及一定的科技基础条件,并提供科技需求。
  第六条  成员单位加盟平台的流程:
  (一)与区科委签订《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顺义工作站成员单位加盟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内完成用户注册并如实填报信息;
  (三)经区科委审核通过后,即正式加盟顺义工作站。
  第四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工作站为成员单位提供各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成员单位参与工作站工作享受以下权利:
  (一)通过工作站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发布科技需求,享受工作站提供的财政科技支持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金融融资项目的培育推荐、科技研发支持服务、技术转移及其它科技服务;
  (二)利用自身向社会开放共享的科技资源,承接其他单位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发布的各项科技创新业务,获得相应收入。
  第九条  成员单位参与工作站工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梳理并填报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与科技资源;
  (二)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及时准确地申报科技创新需求并配合做好对接协调工作;
  (三)根据工作站及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提供的其它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方面的市场需求,充分发挥自身科技资源,开展科技服务;
  (四)根据工作站的要求,参加有关专家组织的科技领域产业化发展研究活动和项目评定验收等咨询工作;
  (五)配合工作站宣传推广,及时向工作站通报本单位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资源基础条件建设、重要人才成长及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等信息简讯;
  (六)在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各项工作时应做到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保密协议。
  第五章  成员单位的绩效考评
  第十条  工作站每年对成员单位的资源开放情况、对外服务情况和依托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提出科技创新需求及取得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成员单位进行奖励。根据当年市科委考评我区的指标数确定受奖励成员单位的数量,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考评结果上报工作小组审议后在顺义科技网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资源开放总量,即成员单位纳入工作站服务目录的仪器设备总价值;
  (二)实现的合同金额,即成员单位依托工作站所提供的服务,与科技创新需求方签署并实现的测试、联合开发与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的合同总金额;
  (三)提出科技需求数量,即成员单位向工作站提出的、需要工作站帮助协调对接的科技创新需求数量;
  (四)合作成果,即成员单位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科技资源促进本单位自身发展的成效,包括联合研发成果、检测服务成果、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等方面。
  第六章  工作站的合作建设
  第十二条  区科委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与6家具有合作意向的单位签订《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顺义工作站建设合作协议》,合作期为一年,共同推动工作站的建设,从而形成一站多点的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合作单位的资源优势,发展有科技需求的成员单位、聚集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组织开展需求对接,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合作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深入挖掘企业创新需求,梳理、完善后报送至工作站,为工作站有针对性地引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资源对接企业需求奠定基础。包括:报送各类科技需求不少于20家,中小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需求不少于5家,在合约期内合作单位要发展新增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
  (二)双方每年至少联合组织召开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资源百家重点实验室进千家企业需求对接会1次;
  (三)双方每年至少联合组织开展市区科技政策宣讲1次;
  (四)对周边区域可以承接科技创新主体、研发服务资源等创新要素入驻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土地、楼宇、闲置厂区厂房等空间资源的基本情况、招商引资意向、商业合作计划等,进行摸底调查、分类整理,并最终形成书面材料;
  (五)接受区科委对合作单位的建设和运营的绩效考评;
  (六)参与每年对成员单位的绩效考评。
  第七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工作站的支持方式采取绩效考评后补贴资金的形式。
  第十五条  对成员单位的支持。工作站按照绩效考评等级给予成员单位相应的资金奖励。一等奖奖金5万元,授予比例为当年奖励数的20%;二等奖奖金3万元,授予比例为当年奖励数的30%;三等奖奖金1万元,授予比例为当年奖励数的50%
  第十六条  对合作单位的支持。对完成协议约定内容的合作单位支付20万元服务费。
  第十七条  鼓励本区符合《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政策支持要求的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并按业务合同金额给予企业资金支持。支持资金额度参照《首都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对企业累计资金支持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区政府对申请创新券补贴的企业进行配套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与实验室业务金额支付现金部分的50%,最高补贴为20万元。
  第八章  工作站的宣传推广
  第十八条  工作站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和信息渠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氛围,宣传报道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一)工作站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取得成效;
  (二)重大活动、重点工作落实及重要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三)开展百家实验室进千家企业等需求对接、培训、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及对接成果、典型案例;
  (四)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有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积极建设工作站信息渠道,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工作站的服务效率,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一)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二)聚集各类科技资源;
  (三)打造企业展示平台;
  (四)及时发布供需信息;
(五)开展供需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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